侵犯财产罪有哪些罪名(财产性犯罪重点罪名总结和区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2 09:36:43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是行为人通过侵害财产性法益而受到刑法所调整的罪犯罪名的集合。那么就具有一些共同的犯罪行为方式,比如行为对象为财产或财产性法益等。在犯罪构成上也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比如,通过交付手段犯罪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通过转移手段的盗窃罪和抢劫罪等都有很多共性存在,但每个罪名又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比如虽然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通过交付手段进行,但诈骗罪是让受害人产生错误意识进行,而敲诈勒索罪是基于受害人被威胁和胁迫的意志自由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虽然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进行,但是盗窃罪是通过平和的手段进行,而抢劫罪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获取受害人的财物。等等对于这一章实务中最常见的几个罪名。接下来笔者逐一浅析。

共性问题

1、保护的法益

对于财产型犯罪来说,简单点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财产进行侵害的事实,受害人的财产遭受到侵害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害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是受害人比对保护财产所占有的这种事实状态。接下来我们简单分析:

(1) 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来讲,此处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和民法中的财产所有权类似或相同,但在此处能引起犯罪的一般是动产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地面附着物(比如田地里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等)或者通过外力能从不动产上面脱离出来单独作为具有价值性的财产(房屋的门窗、楼顶的通讯设备等)。

该处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任何非法方式已经被转移占有的财产性权利,比如手表的所有权人从盗窃者手中盗回自己的手表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者的行为方式违法,不具有对抗原来的所有权。

(2) 保护财产占有的这种事实

这种对财产的占有的状态既包括合法的占有的状态,也包括非法的占有的状态。合法的占有状态既对财产的现实占有,享有该财产的相应权利并受法律保护。保护非法占有时,非法占有必须是平稳占有,即使不合法也应当由法定的程序将财产合法处分(包括返还、没收等)一般人不能通过私权利调整。原权利人除外,该财产的原来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私权利进行调整,这是因为所有权作为对世权来讲可以对抗非法占有,此处和民法中的所有权属性一致。(举例说明:张三将李四的手表偷到手,那么张三此时拥有该手表是非法占有,尽管是非法占有但是对于作为一般人的王五来讲依然受到保护,王五盗窃该手表构成盗窃罪,但是李四作为该手表的原权利人来讲,李四通过盗窃行为重新拥有该手表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只是对自己所有权的回复)。

应该注意的是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所赢赌债,一般不定抢劫罪。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财物。财产犯罪包括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当然对刑法来讲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值得动用司法资源去保护,例如一张普通的纸巾、普通的杯子等虽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但财产价值极小达不到刑法所保护的条件,具体的罪名的立案标准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价值来说包括客观的价值,即社会金融等所赋予的共同的价值,具备交换和流通性,也包括主观的价值,即受害人个人赋予的财产上额外的价值。

3、非法占有或处分的目的

对于财产性犯罪客观状态应该有转移现实的占有状态,及排除原权利人占有,变为自己所有。也就是说要有排除的意思表示和利用的意思的表示,或者毁弃的意识表示。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认定具有排除意思表示。第一,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第二有返还意思但是已经对被害人造成危害或者价值造成损失;第三;具有返还原占有的财物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受害人仍遭受财产损失。

种类图表

通过整理和参考笔者绘制了实务中常见的第五章罪名的关系分类图表旨在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读者方便查阅。如需电子版请联系笔者。

种类分析

财产犯罪来说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行为人想对受害人的财产的主观目的可以分为占有型也就是取得型以及毁弃型犯罪。取得型具体包括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四种。接下来具体分析;

1、夺取型

夺取型犯罪是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盗窃罪、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抢夺罪等都属于转移受害人财产的夺取型犯罪。盗窃罪的行为构成简单来讲就是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使受害人损失财物。抢劫罪的行为要件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受害人法人意志使之不能反抗,受害人因不能反抗而放弃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夺罪的行为要件是与抢劫罪类似,但是抢劫罪是通过对受害人的暴力,而抢夺罪是行为人通过对财物实施暴力行为,只对受害人有危险。我国刑法第169条规定了事后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法条参见文末)。

2、交付型

交付型犯罪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该种类型的犯罪相对夺取型犯罪,手段比较平和,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人身性法益产生危险,对财物的转移不是通过行为的肢体行为主动从受害人处获得,而是由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或意志受阻主动交于行为人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等都属于交付型的犯罪。其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为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实施,让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并且通过认识错误来处分自己的财物的犯罪。该要件中的处分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受害人自愿处分,即受害人在主观上要有处分意识,在客观上要有处分行为,缺少一个则构不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为行为人通过实施恐吓行为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这种心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给行为人的犯罪。该要件所达到的恐惧心理比起抢劫罪的程度要轻,具有一定的选择意志。

3、侵占型

侵占型的犯罪是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目的而进行的犯罪。简单来讲就是行为人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犯罪。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与取得型犯罪的最大区别就是,财产的现实占有状态有无转移。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等就是属于侵占型财产犯罪。

4、挪用型

挪用型的财产犯罪是行为人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暂时的挪用使用的行为,该类型的犯罪与侵占型的财产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所有为目的,例如刑法第272条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对于毁弃型的财产犯罪来看,即行为人取得受害人财物后,没有进行处分,而是进行对财物价值或使用性质上的毁灭造成财物在物理外观或使用性质等方面造成贬损或毁损的犯罪。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该类型的犯罪。

最后,对于财产犯罪的既遂问题做简要分析和实务中的判断依据。现在实务中普遍以财物的取得控制说为办案的依据。该依据有两方面的判断标准,一是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局限于行为人在物理上或肢体上的占有,而是财物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即可。二是在状态上的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既长时间的占有控制。实务中还应考虑的情况是对财物的大小以及控制的难易程度问题。行为人盗窃钻石戒指等易转移、易隐匿、易携带等财物则到手即构成既遂。如果盗窃电视洗衣机等大型的财物则以脱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以外才构成既遂。(例如张三入室盗窃钻戒则到手放入口袋就构成既遂,如果盗窃洗衣机则张三把洗衣机搬离房间或者院外超出原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才构成既遂)。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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